内蒙古出台规定,限制领导干部家属参与矿产开发。
“不得行使权柄或职务影响”,即使“辞去公职”或“退休3年内”,向导干部的“配头、后代及其配头”,都“不得在其原任职务管辖的区域或营业局限内参与矿产资本开辟”。这是内蒙古自治区新近出台的一项划定中的焦点内容。
这一名为》的文件,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划定共分15条,个中第3条划定:“向导干部的配头、后代及其配头不得在该向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营业局限内参与矿产资本开辟,不得行使该向导干部的权柄或职务影响参与矿产资本开辟;涉矿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层以上办理人员的配头、后代及其配头不得在该办理人员任职企业及联系关系企业或与任职企业有营业关系的企业的经营局限内参与矿产资本开辟;向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3年内,其配头、后代及其配头不得在其原任职务管辖的区域或营业局限内参与矿产资本开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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